作者: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:426次 搜狐公司在一审、二审两次败诉之后,一直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e龙公司公开致歉。截至2002年1月18日,在法院规定的道歉时间超过两个月之时,搜狐公司仍然没有向e龙公司道歉。基于此,在2002年1月31日,e龙公司决定不得不动用相应法律程序,要求法院向搜狐公司强行执行法院判决。 此案源自2000年7月21日搜狐网上海网站正式开通之日,e龙公司发现搜狐上海网站的都市内容中有大量的原封不动、一字不漏地整体挪用e龙网站内容的现象。e龙公司于2000年9月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公开道歉,并要求搜狐公司向e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。法院于2001年4月15日判决e龙胜诉,判令搜狐公司向e龙公司公开致歉,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。 搜狐不服原判并于2001年8月13日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法院维持原判,判定搜狐赔偿e龙经济损失,并自判决生效之日(即2001年11月8日)起10日内搜狐在其网站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。